渭南发布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渭南市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研究制定的《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渭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5月28日
渭南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临渭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计算),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差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该住房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交纳标准为初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5%,计算公式为:应缴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单价×15%。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取得完全产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购房人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身份证件等材料。
(二)交纳差价款。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差价款缴纳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差价款金额、指定银行账户和缴纳期限等信息。
购房人交纳差价款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通知单。
(三)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持准予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件、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房地产交易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相关手续。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转让、抵押。
第八条购房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依法确需权属转移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交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未退出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条各县(市、区)、渭南高新区、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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