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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通报5起典型案例

6月12日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召开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
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
通报了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戌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陈某戌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借用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义,先后设立两个代办点,分别由孙某林、陈某强负责。陈某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审计,陈某戌共向52人吸收资金154.31万元,造成损失135.5268万元。其中,孙某林负责的代办点向28人吸收资金84.58万元;陈某强负责的代办点向24人吸收资金69.73万元。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陈某戌的葡萄园建设及清偿部分利息。案发后,追回赃款11.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以投资入股并允诺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54.31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某戌系主犯,孙某林、陈某强系从犯。三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已追缴到案的赃款返还集资参与人,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渭南是一个农业大市。不少不法分子假借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合法外衣,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利用乡邻熟人关系口口相传,违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极具迷惑性,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给广大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的审判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涉农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全力追赃挽损的坚定决心,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非意识,警惕“高息诱惑”,守护好“钱袋子”。




案例二


李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7年,李某君注册经营某全家福服务中心,以销售保健品为幌子、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中老年群体以购买会员卡的形式向“老妈乐公司”进行投资。李某君负责日常事务和宣传,会员投放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交给李某君,李某君负责将会员所投资金上交和返利发放。每销售一单(1280元)可获得公司20元的奖励提成。2017年10月,李某君停止向会员返利。截止案发时,李某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18.5666万元,造成损失101.751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变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君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向集资参与人退赔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近年来,不少违法分子利用中老年人追求身体保健和高额回报的心理,以会员返利方式为诱饵,吸引中老年人参与投资,以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迷惑性强,给中老年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中老年朋友要提高警惕,切勿轻信熟人或所谓“专家”介绍,警惕以任何形式宣扬无风险、高额回报的投资或理财,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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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杨某红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人杨某红、屈某宁、张某军在“C计划项目”总部工作人员宣传介绍下,设立工作室专门营销“C计划项目”,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推广,声称“该项目为投资区块链虚拟产品,两个月强制回本、无风险等”,虚假承诺高收益以吸引不特定人员投资。2022年6月,三被告人按上线总部要求注册成立某文化传媒公司继续营销“C计划项目”,杨某红担任法定代表人,张某军为监事,屈某宁负责财务。2023年6月因该项目无法提现案发。三被告人共吸收35人482.2606万元,造成损失155.2630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红、屈某宁、张某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线下讲课、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张某军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通过发行、交易虚拟币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交易虚拟产品等方式吸收资金,本质上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广大群众不要盲目轻信高额回报等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防止个人财产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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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李某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李某林以其妻名义成立某合作社,以年利率9%的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2年至2019年,该合作社共向270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股金2609.5755万元,其中已兑付股金2535.2918万元,已兑付利息122.844815万元。扣除已兑付股金及利息,尚欠9名集资参与人24.132万元。审查起诉期间,兑付8.43万元。提起公诉后的5日内,将剩余资金全部兑付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林将吸收的资金主要由于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积极且全额清退所吸收资金,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同时注重追赃挽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清退了大部分资金,提起公诉后5日内清退了其余资金,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既体现了司法机关全力追赃挽损的决心,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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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井某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北京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电商、商城给会员提供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回报为诱饵,在全国设立二级代理,欺骗不特定社会人员加入该公司成为会员。2016年,井某军加入该公司会员后,注册订单中心,并登记成立线下体验店。截止案发前,被告人井某军通过口口相传,以新业态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造成745名集资参与人损失2682.0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井某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分子利用网购商城、消费积分、商品寄卖等看似合规的电商经营形式,以“寄售回款、保本返利、高额收益”为诱饵,精准迎合大众网购习惯,将非法吸收资金包装成“投资消费”,进而掩盖无真实交易、借新还旧的集资本质,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警示广大群众,投资理财务必选择正规渠道,任何违背市场规律的“稳赚不赔”都是陷阱。
来源:渭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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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R-Y先生 LV10 知州
    2楼
    渭南通报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6-14 20:04 · 陕西
    回复
  • 引起大家高度重视
    6-14 21:03 · 陕西
    回复
  • 西部牛仔 LV17 皇帝
    4楼
    能全部兑付完毕有几个
    6-14 21:38 · 陕西
    回复
  • 好人张
    5楼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者。
    6-14 21:59 · 陕西
    1 回复
  • 好人张
    6楼
    高额回报背后是陷阱。
    6-14 21:59 · 陕西
    1 回复
  • 学习一下典型案例
    6-14 22:17 ·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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