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陕西通报5起典型案例
4月22日
陕西省检察机关
公布5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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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刘某仁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3年12月,刘某仁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陕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等7家图书发行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从上述公司购买的纸质教辅图书切除书脊,整理、扫描制作成电子教辅图书,上传至个人百度网盘后,通过其本人名下的“淳某教育”等3家微店对外出售。另查明,刘某仁还将上述公司在网络中公开的开放型试卷下载、制作为电子书籍对外出售。2017年10月11日至2023年12月15日,刘某仁通过其本人名下的三家微店对外销售上述书籍31475份,非法经营数额687384.04元,其中退款共计2458.26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2024年3月22日,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以刘某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被侵权单位某文化公司注册地址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雁塔区检察院)审查办理。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查明遗漏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刘某仁侵犯4家单位著作权,犯罪数额39万余元。检察机关通过对微店销售记录和百度网盘下载记录等电子数据全面审查,发现除已报案的被侵权单位外,刘某仁还以同样方法对其他多家单位有侵权行为。为查明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及时对接未报案的被害单位并送达《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认定刘某仁侵犯7家单位著作权、犯罪数额达68万余元。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数额。针对刘某仁微店交易记录中有一部分是刷单和退款的辩解,检察机关结合鉴定意见与微店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将刷单、退款与被害单位为固定证据而购买的共计2458.26元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三是促成矛盾化解。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刘某仁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5万元并取得谅解。
处理情况。2024年11月22日,雁塔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仁提起公诉。2025年4月24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仁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刘某仁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案件办理过程中,雁塔区检察院发现涉案微店仍未关闭并有多人留言“下单后未发货”,遂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托西安与北京、上海等五市检察机关签订的《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协同联盟的框架协议》,在征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后,雁塔区检察院向涉案微店平台运营单位北京某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尽快关闭涉案店铺、建立全流程审核监管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意识。某袋公司采纳了检察建议,第一时间关停涉案的3家网店,加强入驻商家资质审核并建立了有效的用户清退机制。二是依托雁塔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机制,雁塔区检察院联合区版权局、区知识产权局等多家单位赴某文化公司走访,充分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答疑解惑、提出建设性意见。2025年4月22日,雁塔区检察院在某文化公司挂牌“知识产权检察联系点”,搭建检企常态化沟通“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
互联网领域侵犯著作权案件近年来呈高发态势。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通过全面审查微店销售记录、网盘存储记录等电子证据,准确认定犯罪数额,让犯罪人罚当其罪,充分保障被侵权单位合法权益。同时,依托搭建的“双中心”城市知识产权检察协同保护联盟,加强跨区域协作,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平台企业依法经营,护航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案例二:郑某甲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某教育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公司”)系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系列图书的著作权人。2010年10月,ACCA系列图书在中国境内首次出版。2022年11月14日,某教育公司授权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书公司)为中国境内ACCA系列图书唯一进口商和维权代理人。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郑某甲在其经营的打印店内,将从他人处购买的ACCA系列图书电子版印制2408本。郑某甲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盗版图书1213本,销售金额约8.9万元;向其姐郑某乙销售盗版图书1059本,销售金额约4.8万元。郑某乙通过某平台销售金额约7.8万元。案发时在郑某甲经营的打印店内扣押未售盗版图书136本。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4月7日,图书公司向潼关县文化和旅游局投诉,该局调查后认为郑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该案移送渭南市公安局,后案件被指定由华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依法适时介入。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渭南市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荔县检察院”)集中管辖。因涉案图书著作权人在境外,侵权销售行为在电商平台,专业性较强,大荔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侦查取证方向、法律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一是建议调取涉案图书权属证据。围绕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核心要件,建议公安机关以“公证+双认证”的方式调取境外证据。图书公司提供了经过英国伦敦卡斯特洛公证处、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认证的某教育公司授权函、某教育公司拥有ACCA系列图书版权的声明函以及ACCA系列图书在中国境内进口备案、复制印刷等相关证据。二是构建电子证据体系。针对线上销售数据海量、购书人分散等特点,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从电商处调取后台交易记录、资金提现等电子数据,同时调取关联账户交易流水、购书人证言,实现线上数据与线下资金相互印证,实际交易与后台电子数据相互补强,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
审查起诉。2025年10月31日,华阴市公安局以郑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大荔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荔县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证据审查。全面审查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结合买家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将郑某甲向买家免费赠送侵权书籍电子版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的组成部分,避免重复评价。二是依法追诉追漏。审查发现郑某乙加价转售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已达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入罪标准,通知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犯罪嫌疑人郑某乙。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提供盗版书源的上游犯罪,斩断盗版书籍的产、供、销利益链条。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犯罪数额、退赃意愿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郑某甲提出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对郑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指控犯罪。针对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某教育公司对涉案图书享有版权的证据不足以及涉案图书的保护期限问题,检察机关向法庭当场提交了正版ACCA书籍署名证据以及ACCA官方网站宣称某教育公司为出版商的证明材料,并向法庭阐述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关于成员国作品自动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具体规定,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审理情况。2026年1月28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平台侵犯涉外著作权犯罪具有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特点,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加强检警协作,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收集境内外证据和电子证据,构建境内外互补、线上线下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著作权权属、非法经营数额等案件事实。通过依法追诉追漏,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上下游犯罪,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通过依法适用国际条约中关于成员国作品自动保护和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平等保护中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各国企业和创新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案例三:张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4226255号“Mosaic”文字及图和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2007年9月,张某成立汉中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中某公司”),主营化肥销售。2017年1月,汉中公司成为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销售“美盛”牌磷酸二铵化肥。2020年8月以来,张某从曹某英处购买假冒“美盛”牌化肥的包装袋9000余个,安排公司员工常某将“云天化”牌磷酸二铵倒袋为“美盛”牌磷酸二铵。张某采取“真假混同”的方式向商户销售假冒“美盛”牌化肥51.3吨,销售金额19.723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尚未销售的化肥159.35吨,货值金额65.0489万元。
2020年8月,曹某英购买白色化肥包装袋,让其子高某伪造美盛公司授权委托书、制作美盛牌化肥包装袋(含防伪码)印刷版,找私人作坊印制假冒美盛二铵包装袋9000余个,并通过物流把印制好的包装袋发给张某,销售金额27723元。
2022年10月,罗某以4250元每吨的价格从张某处订购假冒“美盛”牌化肥12吨,给张某转款人民币51000元。罗某以4500元每吨的价格对外销售。案发后,罗某将未销售的2吨假化肥退回汉中某公司。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起诉。2024年1月31日,镇巴县公安局以张某等五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排除单位犯罪。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张某接收货款的微信转账记录、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查明张某虽然以汉中某公司名义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行为,但违法所得由其个人支配使用,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认为汉中某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二是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张某制作并销往甘肃省的假冒美盛牌化肥共计244.5吨,销售额共计98.4702万元的事实,检察机关加强证据审查,要求公安机关补证张某从曹某英处购买假冒包装袋的数量和张某进购正品化肥的合同、月度发运销量确认表,并结合下游销售商的相关言词证据,排除张某进购、销售的正品化肥数量,查清其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化肥4213袋(每袋50kg)共计210.65吨,非法经营数额84.7719万元。三是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行为与罪责。南郑区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作用、非法获利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分类处理。对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常某,积极退赃且认罪认罚的罗某,获利较小的曹某某和高某分别作出不起诉处理。
审理情况。2024年10月24日,南郑区检察院对张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16日,南郑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3万元。张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行刑反向衔接。鉴于常某、罗某的违法行为分别发生在城固县和镇巴县,南郑区检察院在汉中市检察院协调下,分别向城固县、镇巴县两家检察院征求意见后,向两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常某、罗某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12月,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对罗某、常某作出罚款1.35万元、1.8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加大化肥等农资领域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为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在办理“真假混同”型商标权犯罪案件中,引导侦查机关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强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准确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作用、非法获利及主观恶性等因素分类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案例四:李某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行刑衔接监督案
【基本案情】
“南山仙珍”系陕西某现代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现代农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29类干食用菌、干蔬菜等商品上。2021年8月、2024年9月,李某华为非法牟利,两次委托他人制作印有“南山仙珍”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共计1800个。李某华将自有羊肚菌装入上述包装盒后,以每盒125元至180元的价格在商洛市商南县、商州区部分农产品商店代理销售。2025年2月,经权利人某现代农业公司举报,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依法扣押本地尚未销售的假冒“南山仙珍”羊肚菌30盒。因行政机关跨区域执法受限,该局仅依据本地扣押的侵权商品数量对侵权行为作出认定。2025年4月29日,商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华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行刑衔接监督。2025年10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商南县检察院)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行政机关办理的李某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存在供述与扣押物品数量不符、处罚认定数量异常等问题,李某华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该院立即从多方位开展调查核实:与行政执法人员会商,厘清案件取证难点与认定偏差原因;赴包装盒印刷地、销售地实地核查,调取印刷合同、代理销售合同等关键证据,初步核算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询问李某华与某现代农业公司负责人,发现两人陈述矛盾,案件事实需进一步查明。2025年10月15日,该院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30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商南县公安局,并抄送相关案卷材料。
引导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商南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依法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证据进行转化,重新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及时调取涉及商州区门店的相关销售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查明非法经营数额。经公安机关初查核算,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
监督结果。2025年12月22日,商南县公安局对李某华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李某华取保候审。2026年1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按照集中管辖规定,将案件移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协同治理。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推动解决案件背后的监管漏洞、行业问题。一是针对行刑衔接工作中的“应移未移”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内部执法流程,在案件调查终结环节,增加“涉嫌刑事犯罪风险评估”程序,由承办人员对未收集的证据及原因作出说明,对案件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归档备查。二是结合本案系农产品领域商标侵权的特点,深入农产品交易市场、种植基地、印刷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普法活动,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尊重商标、保护创新”的经营理念,提升其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能力。三是牵头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农产品协会召开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就建立知识产权协调会商、情况信息通报、双向人才培养等协作机制达成共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推动形成“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刑事打击+行业自律”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典型意义】
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本案中,商南县检察院发现本地行政执法机关受管辖范围所限,未能跨区域调查侵权事实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推动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司法质效。
案例五:“谢村黄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洋县“谢村黄酒”是中国北派黄酒的杰出代表。2008年6月,“谢村黄酒酿造技艺”入选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陕西某酒业有限公司系“谢村桥”注册商标权利人。2011年,“谢村桥”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随着“谢村黄酒”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一些商户假冒“谢村桥”品牌、违规使用“古法酿造”标识、虚构药曲配方功效,损害非遗技艺传承,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4年5月,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洋县检察院”)在走访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时了解到,当地一些酿酒作坊存在假冒黄酒品牌、粗制滥造、虚假宣传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黄酒生产经营户、查看酿造工坊、调取行政机关数据、向群众问卷调查等方式,查明县域内部分黄酒作坊生产经营不规范,用工业化速成法替代传统工艺,在包装上标注“谢村同源”“谢村桥”“中华老字号”等字样误导消费者,还有一些黄酒作坊夸大宣传药曲配方功效、生产环境脏乱差,食品安全存在风险。
诉前磋商。2024年6月27日,洋县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7月3日,洋县检察院依法启动磋商程序,建议行政机关组织开展黄酒产品专项整治活动,保障黄酒产品质量,加强黄酒商标品牌保护,提升黄酒生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意见。
监督结果。同年8月,行政机关开展“黄酒清源”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县21家生产经营单位(含19户小作坊、2家企业)实施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生产经营资质、包装标识合规性、原料溯源及产品质量四项核心指标,对经营不规范、包装标识涉及虚假宣传的4户作坊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在全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普法,通过典型案例宣讲、商标规范使用指导等方式,提升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协同治理。同年9月,为助推“谢村黄酒”酿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洋县检察院继续走访谢村黄酒生产企业、作坊、传承人、谢村当地居民,了解“谢村黄酒”传承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有关部门制定《“谢村黄酒”地理标志产品标准》。2025年初,“赵家黄酒曲制作技艺”入选汉中市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谢村老字号黄酒制作工坊入选第四批省级非遗工坊名录。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是地方特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中,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中的问题,梳理商家生产经营中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具体表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守护非遗技艺传承,让传统产业焕发出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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